政策問題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指定機構(醫院)評定殘疾類別、等級的相關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原則上由申請人個人自理;有條件的地方可由當地財政予以補貼。
期滿換領
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準殘聯換領,換領時需去指定評殘機構(醫院)重新評定。
類別等級變更
殘疾類別或等級發生變化的,須到指定機構(醫院)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準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
遺失補辦
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批準殘聯,聲明作廢后可申請補發。第一次補發殘疾人證的編號在原20位編號后加“B1”,第二次補發加“B2”,依次類推。
遷移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戶口遷移后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凍結其殘疾人證,超過一年的注銷其殘疾人證。
注銷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則注銷其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醫院)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爭議處理
殘疾人證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10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后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聯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