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殘聯信訪工作制度
一、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發揮黨和政府聯系殘疾人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忠于職守,不循私情。
(三)依法行政,努力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四)熱情接待殘疾人來訪,認真處理殘疾人來信,遵循《信訪工作條例》,辦理殘疾人來信來訪。
(五)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
(六)工作嚴肅認真,加強橫向協調,縱向聯系,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七)做好理事長接待日有關安排、記錄、批辦事項的落實。
(八)總結殘疾人信訪工作實踐經驗,探索殘疾人信訪工作規律,不斷提高殘疾人信訪工作理論水平。
(九)指導基層殘疾人信訪工作。
二、信訪工作人員守則
熱情接待 謙虛和氣
關心疾苦 愛護群眾
調查研究 實事求是
不循私情 秉公辦事
為國分憂 為民解愁
執行政策 依法行政
化解矛盾 維護權益
有錯必糾 嚴以律己
努力工作 與時俱進
三、省殘聯理事長接訪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省殘聯維權信訪工作,適時了解、掌握國家和省上殘疾人政策落實情況及殘疾人在生產、生活等方面的狀況,協調、幫助解決殘疾人反映的具體問題和困難,指導機關業務部門和各地進一步做好殘疾人信訪工作,經省殘聯執行理事會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建立省殘聯理事長接訪殘疾人制度。
(一)每周四上午為省殘聯理事長接待來訪殘疾人時間,省殘聯正副理事長輪流擔負接訪任務。
(二)接訪理事長的確定,由信訪室工作人員根據各位理事長在位情況統籌安排,提前一天通知擔負接訪任務的理事長。
(三)理事長接訪殘疾人可在其辦公室或信訪室進行,由信訪室工作人員陪同接訪,認真做好詳細記錄,并按理事長的辦理意見抓好落實。
(四)重要信訪案件可召集相關處室負責人進行研究;重大群體來訪,應及時向執行理事會和上級信訪部門報告,積極與相關部門和市縣殘聯聯系,共同協商解決問題,避免問題激化。
(五)信訪室要定期匯總信訪情況,分析形勢,研究問題,提出有關建議和意見,以簡報形式呈送各理事長和相關處室;會領導在接訪中的重要批示和典型案件應及時通報各地和相關部門。
四、省殘聯維權處來信來訪首問責任制
為認真履行維權處工作職責,增強工作人員為殘疾人服務的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進一步做好信訪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凡殘疾人及其親屬到維權處來訪或來電話時,所接觸的第一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當有兩位工作人員同時被問詢時,職位高者為首問責任人。
2、對于來訪殘疾人及其親屬提出的問題,首問責任人必須耐心聽取,及時引領來訪人員到信訪室接受專職人員解答、處理;信訪室無人時,親自負責解答、處理;需要其他處室或部門辦理的,要及時指引、協調辦理。
(二)職責
1、首問責任人要主動熱情,以禮待人,按照《信訪條理》的要求,受理信訪案件。
2、首問責任人受理來訪案件時,要在《來訪登記》上詳細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和要求。
3、首問責任人辦理來訪案件時,要對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積極協調,妥善辦理。要將辦理情況和結果認真記錄,并回復來訪人。
4、需要口頭答復的問題,首問責任人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答復準確、清楚,符合政策。對于不清楚或掌握不準確的問題,要及時咨詢有關處室或請示領導后給予準確答復;對于確實無法解答的問題,要向辦事人說明情況,給與指導幫助。
五、省殘聯重要信訪案件請示匯報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及時正確處理各種重要信訪案件和突發事件,建立重要信訪案件請示匯報制度。
以下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領導請示匯報:
(一)發生惡性纏訪案件和突發事件;
(二)4人以上群體上訪;
(三)省和會領導批辦的殘疾人信訪案件處理結果;
(四)重要信訪案件跟蹤處理情況;
(五)殘疾人機動車營運中出現的突出矛盾及處理情況和處理建議;
(六)解決殘疾人反映的問題有困難;
(七)殘疾人反映的問題涉及資金、政策等;
(八)重要信訪工作信息
(九)其他重要情況。
以下情況應及時報告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及中殘聯信訪部門:
(一)發生惡性突發事件;
(二)發生10人以上群體上訪案件;
(三)殘疾人機動車等熱點問題矛盾激化、事態嚴重;
(四)省委、省政府信訪部門及中殘聯信訪部門督辦的重要信訪案件處理情況。
(五)上級要求應報告的其他重要情況。
六、省殘聯來信辦理工作規程
(一)信訪人員收到殘疾人及親屬來信后,要加蓋收信章并進行登記。
(二)所有來信均在《來信登記》上編號后摘要填寫,填寫項目包括來信人姓名、性別、年齡、殘疾類別、住址或單位地址、聯系電話、收信日期、內容摘要和辦理結果。
(三)按照歸口辦理的原則,凡屬省殘聯范圍內的來信,直接處理。不屬于本會范圍的來信,轉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市州縣有關部門辦理。
(四)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來信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凡屬市州管理范圍且現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轉市州殘聯辦理;已經市州殘聯協調仍難以處理,或處理意見當事人不能接受的,轉市州政府或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但市州政府或有關部門已經處理,當事人仍不服的,以及跨市州的問題,應直接處理。
(五)會領導批示有關處室辦理的群眾來信,交有關處室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送維權處備案。一般建議性來信,轉有關業務處室參閱。
(六)檢舉揭發會機關工作人員和直屬單位領導干部違法亂紀問題的信件,報辦公室和紀檢部門處理。揭發檢舉市州縣殘聯干部違反有關政策法規以及當地殘聯工作人員違法亂紀問題的來信,轉被檢舉揭發單位的上級殘聯辦理,并請函告結果。
(七)凡來信要求合理,符合政策法律規定,又有條件解決的問題,應認真幫助解決。
(八)來信人詢問政策法規等有關事宜,一般由信訪工作人員直接答復寫信人。需要有關處室答復的,轉有關處室辦理。
七、省殘聯來訪接待工作規程
(一)來訪人到訪,信訪工作人員要查看證件,問明來意,對不屬于殘聯業務范圍的,介紹到其他部門處理。屬于我會業務范圍的,在《來訪登記》上予以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殘疾類別、住址或工作單位、接訪日期、問題摘要和辦理情況等。
(二)遇有三人以上的集體訪,或來訪人員反映問題復雜,處理難度較大的,信訪工作人員要及時報告維權處領導。
(三)來訪所反映的問題,依政策法規可以解決的,要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單位予以解決;政策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所反映的問題又有一定難度的,商請市州縣政府酌情處理;本人所提要求過高,依政策法規不屬于解決范圍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四)來訪人員中,確屬身體殘疾,行動不便,生活和返回原籍有較大困難者,經維權處領導批準后,在返程路費上酌情給予補助。
(五)來訪人員已經接待處理完畢,本人堅持不走,要采取冷處理方式,繼續接待其他來訪人員,最后再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耐心說服和勸解,盡量幫助其提高認識。對無理取鬧、經說服教育無效者,必要時,在從嚴掌握的前提下,依照《信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請求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現場。
八、省殘聯重要信訪事項辦理工作規程
(一)來信來訪反映的問題,屬于政策法規有明確規定應予以解決而未解決的重要信訪事項,應在《重要信訪事項登記簿》上登記,以函辦方式辦理。
(二)領導批辦的重要信訪案件,要按批示要求辦理,并在《重要信訪案件登記簿》上認真登記,以函辦方式辦理。
(三)重要信訪事項登記內容包括:作批示領導的姓名、批示原文、日期;寫信人姓名、性別、年齡、殘疾類別、問題摘要;受函單位名稱、公函編號、發函日期;回函日期、回函內容;呈送領導辦理情況和結果的日期、結案日期。
(四)凡重要信訪事項,應隨時催辦。
(五)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在事實核查清楚、辦理措施得當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批辦信件的領導以書面形式報告辦理結果或提出處理意見,若領導同意辦理結果,即可結案。
(六)重要信訪事項的案卷要單獨保管。
九、省殘聯信訪反映和信訪信息報送制度
(一)下列信訪情況,以信訪反映的形式速報會領導參閱,及時應對:
1、突發性重大集體上訪和重大集體上訪苗頭;
2、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問題;
3、重大案件和基層頂、拖不辦的案件。
(二)下列信訪情況,以信訪信息的形式報會領導參閱:
1、對殘疾人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反映和意見;
2、對殘聯工作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3、對改進和完善殘疾人生活環境和狀況的、涉及殘疾人教育、就業、康復等方面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