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證辦理程序
申請:初次申辦殘疾人證及第一代證換領第二代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應攜帶下列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區市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殘疾人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本人7張二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
(四)其他必要材料。
未成年人(18周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智力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辦理。
已申領第一代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戶籍已遷移但沒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不再要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直接向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按第一次申領的程序辦理。
受理:縣區市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后,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與申請表內容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證管理系統,并根據申請人身體情況安排進行殘疾評定。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殘疾評定:分為目測評定和醫院評定。
1、目測評定:對于殘疾特征明顯,依照殘疾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辦證人員直接開具《殘疾評定表》一式三份,由縣區市殘聯進行目測評定。必須組成由理事長為組長的3人直觀目測評定小組,填寫《殘疾評定表》,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所有目測評定人簽字、加蓋公章。
經相關部門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03)、《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等2004.11)、《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國家質檢總局2002.12)評定的肢體殘疾人,其等級符合《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中的肢體殘疾等級對應關系者不再重新評定,按照對應關系確定其等級。目測評定小組人員填寫《殘疾評定表》,明確記錄參照依據、相對應的類別、等級,并將《甘肅省職工工傷證》、《甘肅省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軍人證》、《傷殘軍人審批表》、《司法鑒定意見書》等原始材料復印件留存歸檔。
2、醫院評定:對于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辦證人員開具《殘疾評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寫相關內容、粘貼照片,指導申請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殘疾評定。指定醫療機構在核實申請人身份后,對申請人進行醫療診斷并提出明確的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殘疾評定表》并加蓋公章。
殘疾評定醫院原則上由同級殘聯會同衛生部門共同指定,必須是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報市州殘聯審定批準后,報省殘聯備案。評定醫生應登記在冊,醫生資歷在同級殘聯存檔備查;評定醫生應對評定結果負責。
申請人對殘疾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到市州殘聯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醫療診斷,對市州指定醫療機構做出的殘疾評定仍有異議的,提交省殘聯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最終評定。
多重殘疾者,經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同意,可以進行一種或多種殘疾類別的目測評定或醫院評定。多重殘疾的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類別為“多重殘疾”。確定為“多重殘疾”的,應在殘疾人證備注中記錄各類別及等級,并加蓋公章。
3、殘疾評定期限:《殘疾評定表》自開出當日起一個月內有效。超期后應重新領取《殘疾評定表》。申請人應在開具《殘疾評定表》五日內到指定的醫院預約評定時間。
初審、填發:申請人完成目測評定或醫院評定后,將《殘疾評定表》交回到縣區市殘聯。縣區市殘聯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相關材料及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審核。符合標準者,將《殘疾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證管理系統,網上提交縣區市殘聯理事長審核。不符合殘疾標準者,將評定表一份交給申請者,予以退回。
縣區市殘聯理事長審核通過后,網上提交市州殘聯復審。同時按照殘疾評定結果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將已粘貼申請人照片的殘疾人證及申請表、評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報市州殘聯。
初審員必須由理事長擔任并在殘疾人證填發人處簽字,在填發機關欄加蓋填發機關公章。
審核、批準、備案:市州殘聯復審員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及本實施細則,對申請人辦證申請、縣級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縣級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
對于不符合殘疾標準、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準。
對于符合殘疾標準、縣級殘聯受理、初審意見正確并符合程序規定者,予以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照片上加蓋鋼印。申請表和評定表一式一份留存市州殘聯存檔。
制證、發放:縣區市殘聯收到市州殘聯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材料后,用第二代殘疾人證管理系統打印殘疾人證并發放,縣區市殘聯留存一份申請表和評定表。
領取、保存:申請人到縣區市殘聯領取經審核批準的殘疾人證,本人保存一份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檔案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