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證管理
殘疾人證管理發放,各級殘聯職責如下:
縣級殘聯負責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辦證申請,指定殘疾評定機構、組織殘疾評定機構對申請辦證的殘疾人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殘疾人證初審、錄入、填發并向市級殘聯報審,宣傳動員殘疾人積極辦證及本級檔案管理。對于無法出門的老年殘疾人或殘疾程度較重的申請人,縣級殘聯有義務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上門為其著想和予以殘疾評定。鄉鎮(街道)殘聯實時摸清底數,做好配合。縣級殘聯設業務員和初審員,承擔初審批準的責任。
市級殘聯負責審核所屬縣級殘聯報送的殘疾人證復審、批準、備案,負責本級檔案管理和對縣區市評殘醫生培訓、辦證人員管理,檢查監督所屬縣級殘聯辦證工作。市級殘聯設復審員,承擔批準職責。
省殘聯對全省殘疾人證辦理和發放工作具有指導、監督、檢查職責,并定期進行檢查以確保全省殘疾人證發放工作順利進行。
殘疾人證號以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和殘疾類別、殘疾等級代碼為基礎,實行全國統一編號,編碼格式一律實行20位編碼,由18位身份證號加1位殘疾類別代碼和1位殘疾等級代碼組成。如:
6201**********00134 3
殘疾等級代碼
殘疾類別代碼
18位公民身份證號碼
殘疾類別代碼
視力殘疾: 1
聽力殘疾: 2
言語殘疾: 3
肢體殘疾: 4
智力殘疾: 5
精神殘疾: 6
多重殘疾: 7
殘疾等級代碼
一級: 1
二級: 2
三級: 3
四級: 4
殘疾人證應當注明殘疾類別,殘疾類別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
未成年人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證上必須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殘疾人證殘疾等級一律登記使用大寫漢字(壹、貳、叁、肆),其他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沒有身份證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可憑戶口簿確認身份證號。
換領。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的,應當換領殘疾人證。申請人應攜本人身份證、污損殘疾人證到原受理縣區市殘聯申請。
申請換領的,登記信息要與原殘疾人證一致。舊證由縣區市殘聯收回并銷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