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
大會念及聯(lián)合國會員國曾擔允依照憲章采取共同及個別行動,與本組織合作,以促進較高的生活水平、全民就業(yè)以及經濟與社會進步和發(fā)展的條件。
對于憲章所宣布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及和平、人格尊嚴與價值和社會正義等原則,重申其信心。
回顧世界人權宣言、各項國際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宣言的原則,和國際勞工組織,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世界衛(wèi)生組織,聯(lián)合國兒童基金會及其有關組織在組織法、公約、建議及決議中所已訂定的社會進步標準。
強調社會進步及發(fā)展宣言宣布了必須保障身體上和智力上處于不利地位者的權利并保證其福利和康復。
鑒于協(xié)助智力遲鈍者發(fā)展其在各種活動方面的能力并盡可能促進其參加正常生活,確有必要。
認識到若干國家在其目前發(fā)展階段上只能對這個目標作有限努力。
特宣布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并要求各方以國家和國際行動保證這個宣言為共同基礎和準則來保障這些權利:
一、智力遲鈍的人所享有的權利,在最大可能范圍內,與其他的人相同。
二、智力遲鈍的人有權享有適當?shù)尼t(yī)藥照顧和物理治療,并受到可以發(fā)展其能力和最大潛能的教育、訓練、康復及指導。
三、智力遲鈍的人有權享有經濟的安全和適當?shù)纳钏剑⒂袡喑浞职l(fā)揮其能力,進行生產工作或從事任何其他有意義的職業(yè)。
四、智力遲鈍的人可能時應與其親屬或養(yǎng)父母同住,并參加各種社區(qū)生活。同住的家庭準予領受協(xié)助。如須由機關照顧時,應盡可能在接近正常生活的環(huán)境和其他情況下供給這種照顧。
五、智力遲鈍的人必要時有權獲得合格監(jiān)護人,以保護其個人福利和利益。
六、智力遲鈍的人不得遭受剝削、虐待和侮辱。如因犯罪而被起訴時,應充分顧及其在智力上所能負責的程度,按照適當法律程序處理。
七、智力遲鈍的人因有嚴重殘缺而不能明確行使各項權利或必須將其一部或全部權利加以限制或剝奪時,用以限制或剝奪權利的程序務須含有適當?shù)姆杀U希悦獍l(fā)生任何流弊。這種程序必須以合格專家對智力遲鈍者有具社會能力的評價為根據(jù),并應定期加以檢查,還可向高級當局訴請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