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嘉峪關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三條 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和綜合協調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并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依職責、職能和本規定,組織實施殘疾人扶助工作。各行各業及全社會都應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民政部門每年提取10%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殘聯部門每年提取10%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育部門每年提取10%的體育彩票公益金,建立殘疾人專項幫扶基金,主要用于開展貧困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救助及開展殘疾人體育事業等。
二、社會保障
第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家庭,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屬于城鄉低保條件的重度殘疾人按人施保,本人在全額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按照保障標準上浮20%發放保障金。對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在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給予臨時救助。
第六條 民政部門對無勞動生產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殘疾人(以下簡稱三無殘疾人),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或納入政府“五保”供養范圍。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應當予以救助。
第七條 相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鼓勵并組織殘疾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給予補貼。
第八條 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戶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并免收土地管理費和產權證工本費。將貧困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和新農村建設規劃項目,視情況減免個人應承擔的相關建設費用。
第九條 房管部門應當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廉租房或給予住房補貼。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應提高30%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搬遷補助費,并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條 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家庭,相關部門應在用水、用電、用氣、取暖等方面給予補助。在沼氣開發、改廁改水等方面應當對農村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一條 各社區、村要加強對重度殘疾人戶的生活照顧,鎮、街道殘聯共同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二條 把殘疾人脫貧列入全市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對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愿望的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于貧困殘疾人從事種養殖業、手工業和多種經營,并在項目、技術、組織實施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十三條 降低殘疾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自付標準,殘疾人醫保醫院、大病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上浮15%、20%;大病醫療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
第十四條 在企業單位從業的殘疾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視其收入情況代交全部或部分個人應繳納的參保金;殘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就醫,所在單位應給予特別醫療救助。
第十五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市內各類醫院就醫,給予掛號、交費、化驗、取藥優先照顧,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
第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貧困殘疾人重癥醫療患者給予特別救助和康復醫療補助,將白內障復明,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孤獨癥、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康復和假肢裝配等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第十七條 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導,社會、單位和個人多渠道籌資為補充的精神病預防治療康復基金,支持精神病預防和治療工作;對最低生活保障戶家庭中的精神病人,醫療衛生部門免費提供基本康復服務及各類藥物。
第十八條 各類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醫療和康復機構應積極開展殘疾預防。
四、教育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實施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免費義務教育,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經費和補貼經費。在普通學校增設特教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注重實施特殊中等職業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條 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并逐步增加;在基礎設施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對特教學校給予支持;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落實并適當提高特教教師津貼,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特教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
第二十一條 特殊教育學校和普通九年義務教育學校,應提高殘疾學生的寄宿生活補助標準;民政部門應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全部納入低保;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子女,應當就近就便入學。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免試外語聽力。學校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免收學雜費,并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對貧困殘疾學生錄取后提供助學補助。
五、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合身體和專業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不得拒絕接受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四條 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部門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區,在設置報刊亭、公廁、停車場、衛生監督、綜合治理等公益性崗位時,按不低于30%的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個體經營。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優先安排經營場地,按國家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殘疾人從事個體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得免征增值稅;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所得免征營業稅;對殘疾人取得的個體工商生產和經營所得以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年應納稅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部分,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殘聯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托管等服務,免收殘疾人培訓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鑒定費。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保健按摩人員就業。盲人開辦的按摩機構,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營業稅。
六、文化體育
第二十九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體育館(場)、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區等公共場所。對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以上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除外。
第三十條 殘疾人參加市級以上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用人單位要給與支持,在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一條 郵政部門應當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有工作單位的盲人,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殘聯統一組織贈閱。
七、信息交流與無障礙
第三十二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免不低于50%的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家庭安裝燃氣、電話、信息網絡等設施和開通互聯網,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減半收取燃氣、通信、網絡安裝費。通信網絡運營商要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免收開戶費,在開戶、通話、信息、網絡服務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三十四條 進一步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電視節目要加配字幕,殘疾人專欄(專題)節目要加配字幕和手語;圖書館要有盲人讀物和有聲讀物,并為殘疾人免費服務;服務行業人員要推行學習基本手語,以便更好地開展交流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五條 符合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殘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
第三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市乘坐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可享受半票,并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盲人可免費搭乘市內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車場應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可免費停放。
第三十七條 公共服務行業和對殘疾人實行優惠服務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的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服務標志。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應按法律和有關規定,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為殘疾人出行和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規劃、建設部門對不按規范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或施工的,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予進行規劃竣工驗收和竣工備案
第四十條 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設施、應按國家建設部、民政部和中殘聯頒布實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增設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出行。
第四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應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維修,保證其正常使用。市民要愛護無障礙設施,不得占壓、損壞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法律救助
第四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公證及撫恤金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予優先受理,并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衛生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司法鑒定。
九、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未給予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十、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原《嘉峪關市殘疾人優惠待遇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