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加快殘疾人事業跨越式發展——《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解讀
3月28日,甘肅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以及殘疾人的社會保障、預防與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條例的制定,是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我省殘疾人事業跨越式發展的必然要求,是與上位法和有關規章、政策有效銜接的需要。該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確政府是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責任主體
發展殘疾人事業,責任主體是政府。省委12號文件指出:“要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的殘疾人工作領導體制。強化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任務,協調組織殘疾人事業法規政策、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督促檢查。”發展殘疾人事業,經費保障至關重要。省委12號文件明確指出:“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經費支持。將其列入財政預算,依照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增加。加大對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力度,按照殘疾人工作年度任務,落實相應的專項資金和工作經費。”
條例強化了政府對殘疾人事業的責任,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是今后較長一個時期殘疾人工作的中心任務,對全省殘疾人事業跨越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突出社會保障的重要性,條例改變《殘疾人保障法》的原有體例,將殘疾人社會保障單列一章。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范圍。殘疾人和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逐步提高補貼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者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納入農村五保供養或者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市(州)、縣(市、區)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別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殘疾人康復、教育、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逐步建立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體系,規范和完善供養、托養服務標準,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開辦各種形式的殘疾人供養、托養服務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務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援助機制,完善殘疾人法律服務體系。
這些規定從宏觀上對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對殘疾人社會保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托養、落實保障措施、法律援助和救助、社會服務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的規定。
提高政府對殘疾人康復服務能力
關于殘疾人康復,條例第三章著眼于提高政府對殘疾人康復服務能力,從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體系、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將殘疾人康復項目納入城鎮醫保和新農合報銷范圍、加強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建立康復醫學科室、興辦殘疾人康復機構、免收康復訓練費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康復的職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體系,將功能性殘疾矯治、精神病治療等殘疾人康復項目和輔助器具適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并對個人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減免或者補助;將一戶多殘、重度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并逐步提高救助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將殘疾兒童救助情況納入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居民健康管理檔案,對貧困殘疾兒童實施醫療和康復訓練,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給予特別扶助,治療費用從醫療救助費用中支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應當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康復醫學科室,在城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殘疾人康復室,配備康復訓練器材,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康復研究等工作。
此外,條例還規定,省、市(州)及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機構,并且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各種形式的殘疾人康復機構。
重點保障適齡殘疾人的義務教育與特殊教育
條例第四章立足于重點保障適齡殘疾人的義務教育與特殊教育,分別從增加特教經費、建立特教學校、提高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完善福殘助學制度、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養、提高特教教師待遇等方面對推動殘疾人教育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特殊教育專項經費并逐步增加;對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學前教育機構,從事殘疾人掃盲、職業教育和培訓的各類機構在基礎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給予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等因素,合理布局殘疾人特殊教育資源。市(州)和三十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應當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學校,沒有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市、區)應當在普通中小學設置特殊教育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殘助學制度,支持殘疾學生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的五倍。接受學歷教育的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各級各類學校在招生、入學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學生。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應當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幼兒、兒童、少年入學隨班就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殊教育師資培養,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省教育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省屬師范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或者特殊教育師資班,定向培養特殊教育專業師資。各級教育部門應當將特殊教育教師培訓納入師資培訓總體規劃,落實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師的特殊崗位補助教育津貼,穩定特殊教育師資隊伍。
條例的這些規定,突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中的地位。
社會各方面要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
條例第五章對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作了規定,要求社會各方面要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招錄(聘)工作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對符合報考和錄用條件的,不得因殘疾限制其報考或者拒絕錄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農)療機構、輔助性工場等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減免。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對于農村殘疾人,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
這些條款分別從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推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杜絕歧視殘疾人、扶持殘疾人集中就業、公益性崗位明確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扶持農村殘疾人就業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六大亮點
亮點一:賦予殘疾人聯合會督促建議權
殘疾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現實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他們維護自身權益比健全人要困難得多,更需要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的關心和幫助。為使條例得到有效落實,條例強化了法律責任,作為擁有“代表、服務、管理”職能的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著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有責任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四十三條依據殘疾人保障法的相關規定,賦予殘疾人聯合會督促建議權,規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督促其處理,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亮點二:將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殘疾人事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條例第四條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殘疾人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本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亮點三:制定多項殘疾人免費條款
條例規定,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交通服務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服務。一、二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體育館(場)、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美術館、風景區等公共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時除外。盲人、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一、二級肢體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公共場所。
享受公共財政支持的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中的殘疾人和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亮點四:殘疾人低保標準上浮百分之二十計算差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務制度,落實保障措施: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應保盡保,殘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標準的百分之二十上浮計算;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員重度殘疾、缺乏勞動力的家庭納入一類標準保障范圍;將精神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一、二級肢體殘疾人,逐步納入集中托養、日間照料或者居家安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給予補貼;將符合條件的農村殘疾人納入農村困難群眾住房救助對象,優先落實救助措施;將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提供租房補貼、實物配租或者減免租金;對貧困殘疾人家居環境逐步實施無障礙改造,并給予補貼。
亮點五:將重度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體系,將功能性殘疾矯治、精神病治療等殘疾人康復項目和輔助器具適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并對個人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減免或者補助;將一戶多殘、重度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并逐步提高救助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將殘疾兒童救助情況納入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居民健康管理檔案,對貧困殘疾兒童實施醫療和康復訓練,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給予特別扶助,治療費用從醫療救助費用中支出。
亮點六:將重度殘疾人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醫療康復保障體系,將功能性殘疾矯治、精神病治療等殘疾人康復項目和輔助器具適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并對個人繳費有困難的殘疾人給予減免或者補助;將一戶多殘、重度殘疾人作為重點救助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并逐步提高救助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將殘疾兒童救助情況納入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居民健康管理檔案,對貧困殘疾兒童實施醫療和康復訓練,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給予特別扶助,治療費用從醫療救助費用中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