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一、為了推動殘疾人事業的發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優惠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二、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殘疾類別、等級的合法憑證。凡符合《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精神等殘疾人均應發給殘疾人證。
三、殘疾人證由中國殘聯統一制發,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地方殘聯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 ( 以殘疾人戶口所在地為準 ) 。
省級殘聯統一編號,定期監督、檢查發證工作。編號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區域為編號單位,共編 6 位數,號前冠以省地 ( 市 ) 簡稱。例如:北京市東城區,編號為“京東字第××××××號”。
地、市殘聯審核批準,在批準機關欄內簽字蓋章,在持證人相片上加蓋鋼印。
縣級殘聯認定殘疾類別和分級,填發殘疾人證,在填發機關欄內簽字蓋章,確定專人做好補發、收回、造冊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殘疾人證一律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晰。數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未成年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人要填寫法定監護人姓名和聯系電話。
北京、天津、上海市殘聯負責本市殘疾人證統一編號、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審核、批準責任。
四、認定發證的標準是《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對于明顯殘疾,依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易于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殘聯可直接發證;縣殘聯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請縣以上醫院或專門醫院檢查,由縣殘聯認定發證。
五、殘疾人證的工本費,原則上由殘疾人個人承擔。收費標準,由中國殘聯統一確定。對特殊困難者予以減免。
六、各級殘聯要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嚴格登記、統計建檔制度。加強監督,嚴防假冒偽造殘疾人證。
七、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轉借。如證件遺失,應及時申請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