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維權知識手冊-勞 動 權
(一) 國家怎樣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
勞動是憲法規定的每一個公民舶權利和義務。而對于殘疾人而言,勞動則有著更加特殊的意義,因為勞動就業,是殘疾人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是殘疾人實現自身權利和價值的關鍵環節。
為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的實現,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特殊政策、優惠扶持和保護措施等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同時,《中國殘疾人事業五年工作綱要》第13、24條也分別指出:“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為殘疾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使更多的殘疾人勞動就業,發揮主觀能動性,走勞動福利型道路,使他們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相對穩定的收入,由原來靠社會負擔的人,變成為社會做貢獻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要本著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原則,采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使其朝著普及、穩定、合理的方向發展。”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這是國家和政府在保障殘疾人勞動權利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創造條件,就是要求各級政府應當把殘疾人勞動就業納入當地勞動就業規劃和計劃,整體研究,統籌安排,制定相應的特殊政策和規定。概括來說,各級政府已經在做的具體工作主要有:
1.在勞動、工商和有關部門指導下,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托城鎮勞動服務系統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已經分別建立起了殘疾人服務中心,形成了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網絡,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網絡主要發揮著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提供系統服務和就業管理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強針對殘疾人的特殊服務職能,完善服務手段,開展職業咨詢、職業介紹、就業前培訓和職業技術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2.推動殘疾人多渠道實現就業。在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指導下,通過加強對福利企業的服務和管理,使殘疾人職工數量增加,工作、生活狀況等得以改善;通過積極宣傳、組織工作,幫助殘疾人在各企事業單位就業;扶持鼓勵殘疾人自謀職業,對個體開業的殘疾人實行優惠政策;為安排待業人員而建立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已成為城鎮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渠道,勞動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占城鎮已就業殘疾人1/2以上。
3.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試點工作。將實行按比例就業,建立殘疾人就業基金和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作為三位一體的系統工程,緊密結合,全面開展,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發展。
4.開展康復扶貧工作,扶持農村殘疾人勞動就業,使60%以上的農村殘疾人參加了生產勞動。
(二) 國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有哪些優惠和扶持政策?
國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優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規定,又體現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殘疾人保障法》第23條明確規定:
“國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勞動者,實行稅收減免政策,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并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殘疾人福利企業生產。”
“政府有關部門下達職工招用、聘用指標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額用于殘疾人。”
“對于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并在場地信貸等方面給予照顧。”
“對于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多年來,國家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扶持殘疾人勞動就業。這些政策主要在稅收和信貸等方面。比如在稅收方面,對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50%以上的福利性企業免征所得稅,這些企業生產銷售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產品稅或者增值稅;對企業從事勞務、修理、服務性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用自籌資金安排生產性建筑投資的免征建筑稅。對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35%一50%的福利企業,免征所得稅;企業所生產銷售的產品如果發生虧損或者利潤低微,可以免征產品稅或者增值稅。如果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10%至35%,那么從投產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稅1年,1年后,則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免征農業稅、各種公益事業費、子女學雜費,免除義務工等社會勞動負擔;殘疾人直接進口供殘疾人或個人專用的物品,免征進口關稅,福利企業所進口的機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出口商品免征出口關稅。等等。
在信貸方面,殘疾職工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生產的產品只要是適銷對路,符合社會需要的,國家的貸款利率可以在現行利率20%的范圍內給予優惠。
除此之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技術改造、原材料供應、資金、信貸、產品銷售等方面,給福利企業以照顧;對適合殘疾人生產,在福利企業中具有優勢的產品,優先安排給福利企業生產,并逐步劃定某些產品為福利企業專產產品等等。
(三) 殘疾人可享受哪些勞動保護權?
殘疾人的勞動保護權就是法律關于保護殘疾人在勞動就業方面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包括國家對殘疾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殘疾人的勞動就業以及殘疾職工的勞動條件,提供必要的優惠和保護政策。概括地說,殘疾人的勞動保護權主要包括:
1.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合法權益的保護。主要包括財產所有權不受非法侵犯和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以及福利性企事業單位依法享有的減免稅的權利,在信貸方面享有優惠待遇的權利,少數福利企業對某種產品的專產權利等。
2.對殘疾職工在勞動就業方面的非歧視性保護。《殘疾人保障法》第34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對于國家分配的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殘疾畢業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不能僅僅因為殘疾職工身體殘疾而剝奪他們和健全人同樣享有的權利。所以,在殘疾人就業以后經試用能夠勝任崗位工作的,應該和健全人同工同酬,殘疾職工凡是符合轉正定級條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樣按期轉正定級,凡是殘疾職工在單位頂崗工作的,要同健全職工一樣,按本單位調整工資政策,予以調整工資,企業不得在本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強行決定對殘疾職工放長假,企業因虧損致使殘疾職工被迫放長假的,應當同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殘疾職工因病在家休假,家庭生活又確實有困難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特別照顧。
3.適應殘疾人特點的勞動條件和特殊保護。所謂適應殘疾人特點的勞動保護,主要是指這種保護應該適應殘疾人的生理特點,并針對他們的生理特點,提供特殊的保護手段,同時應該有必要的安全和衛生設施,為殘疾人提供必要的防護和保健用品。比如盲、聾啞和智力殘疾的職工,應該和健全職工搭配在一起安排上崗,并且在工作中得到健全職工的配合幫助。殘疾職工的勞動位置、工種和所使用的工具也應適應各自的殘疾特點,以便安全操作。再有,企業應該對殘疾職工進行必要的崗前教育和培訓,上崗后也要建立必要的安全監督和檢查制度,這樣才能更好地做好殘疾職工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
(四) 殘疾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怎么辦?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履行勞動合同時所發生的糾紛。
殘疾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其爭議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等。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殘疾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首先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概括地說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可以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個階段。
1.協商。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能達成一致,則雙方可達成和解協議,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協議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它主要是依賴雙方的自覺履行。協商并不是處理爭議的必經程序,殘疾職工如果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如果本單位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調解。勞動爭議發生以后,殘疾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如果愿意調解的,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以后,可依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沒有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但調解也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協議也沒有必須履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調解之日起,仲裁的申訴時效中止,中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從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仲裁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30日的,仲裁申訴時效從30日之后的第一天起繼續計算。
3.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殘疾職工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殘疾職工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以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法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殘疾職工申請仲裁的時效為60日,殘疾職工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這一規定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時效起點是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殘疾職工如果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期限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是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沒有經過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殘疾職工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殘疾職工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過仲裁裁決,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受理。人民法院一審審理終結后,殘疾職工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一審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二審審理所作出的裁決是終審裁決,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