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維權知識手冊-教育、文化生活權
(一)國家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有什么規定?
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人事部《關于實施(義務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在實施義務教育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盲、聾啞、弱智等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殘疾兒童入學問題。在制訂特殊教育發展規劃時,要從實際出發,分步驟實施。具體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
198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原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發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見》中也規定: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切實納入普及義務教育的工作軌道,各級教育部門要把殘疾少年兒童教育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
199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1994年國家頒布的《普及義務教育評估驗收暫行辦法》中,已將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作為驗收指標之一,實行一票否決制,即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入學率未達標的,不得宣布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
(二)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通過如下三種形式接受義務教育: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在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教班學習,或在普通班中隨班就讀。有條件地區已將重殘兒童的義務教育放在社區或家庭,以送教上門的形式進行。
此外,殘疾人還可以通過以下渠道接受職業教育與培訓。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要努力建構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體系,也就是說,殘疾人可以在特殊教育學校開辦的職業高中(中專)部中接受職業教育,也可以參加各級各類普通培訓機構,如教育、民政、勞動等部門興辦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或社會力量興辦的機構,舉辦的培訓。殘疾人還可以參加各級殘聯所屬的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舉辦的各級各類培訓。
(三)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享有什么優惠政策?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18條、第26條分別規定:對經濟困難的接受義務教育或職業教育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第47條規定:普通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殘疾學生入學后的學習、生活提供便利和條件。
(四)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嗎?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42條規定: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