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維權知識手冊-財 產 權
什么是侵權行為?殘疾人面臨侵權行為如何處理?
侵權行為,顧名思義是侵犯權利的行為。在法律上,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法律特別規定應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也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既有聯系,也有區別。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者并不矛盾。侵權行為是對民事主體的侵害,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侵犯的是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責任是對行為人的懲罰。在發生侵犯行為時,法律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其中,侵權行為人是債務人,而受害人是債權人。
侵權行為可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以侵害對象不同,可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按致害人的人數多少,可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按侵權人行為的性質不同,可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一般的侵權行為都是致害人以積極行為作出的,但對負有法定或職務上積極行為義務的人該行動時不行動,也可構成侵權。例如鐵路扳道工未實施扳道行為致火車出軌。但一般人見死不救也只是負有道義上責任,在法律上不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最常用的分類是依據致害人承擔責任主觀上是否要有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侵權行為,無過錯也要承擔侵權責任的是特殊侵權行為。
承擔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有損害事實。無損失就不承擔責任。損失包括物質上損失和精神上損失。物質上損失可能是致害人侵犯受害人財產引起的,如縱火燒毀房屋;也可能是侵犯受害人身體引起的,如打人致傷花費的醫療費。精神上損失如人格受侮辱、名譽受損等。(2)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行為人還不一定承擔責任。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才承擔責任。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都屬合法行為,不承擔責任。(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有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侵權責任。例如甲打傷乙,后乙死亡,但經鑒定死亡是因為乙已到肝癌晚期。甲就不能對乙的死亡負侵權責任。或乙僅是輕傷,由于醫生丙的重大醫療事故致乙死亡,甲也不能對乙死亡承擔侵權責任。但對因傷而花費的醫療費,與甲的行為就有因果關系。上述三個條件是構成侵權行為責任的客觀條件。但是具備上述條件仍不一定要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備下面兩個條件。(4)行為人須有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及智力有殘疾的成年人因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不承擔責任。(5)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指明知自己行為會產生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過失指該注意而沒有注意,違反注意義務。一般來說過錯大小,對侵權人承擔責任影響不大,但是在受害人本身也有過錯時,可適當減輕行為人責任。以上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對特殊侵權行為來說沒有第(5)個要求。
殘疾人因為肢體、語言、視覺等方面存在障礙,因此容易受到傷害。面臨侵權行為時,殘疾人要注意如下問題:
第一,要敢于同侵權行為做斗爭。殘疾人面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對已經發生的不法侵害,要積極尋找法律救濟,可向有關部門反映,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尤其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違法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二,要掌握幾種特殊侵權行為。(1)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2)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4)從事高空、高壓、易燃、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5)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6)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7)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白己沒有過錯的除外。(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9)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主行為的,由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由教唆、幫助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第三,要合理確定賠償范圍。(1)對財產侵害造成的損失,要全部賠償。能返還原物的,返還原物;原物損壞能修復的要盡量修復;修復后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應給予相應補償;如果不能返還原物或恢復原狀的,可用同種類和質量相同的實物賠償,或按照被損害財產的實質價值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例如破壞營業用機動車輛時,除應當賠償機動車本身的損失外,還應賠償利潤損失。(2)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可分為三種情況:經治療后可以恢復健康,不會留下傷殘的一般傷害,應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和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治療期間必要的護理費和交通費、誤工工資或勞動收入;經治療后不能恢復健康,導致人身殘廢的,除上述費用外,致害人還要承擔生活補助費、有必要安裝的假肢、假眼等助殘器件的費用及需更換助殘器件的費用;致人死亡的,致害人除承擔搶救費用外,還應支付喪葬費以及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并應支付受害人家屬一定精神慰撫金。(3)精神損害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給予物質賠償。目前只有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及榮譽權及法人的名稱權、榮譽權時才賠償損失,但賠償數額一般不宜過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