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和殘疾人聯合會多渠道籌集的,用于實施全省殘疾人重點康復項目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以下原則:
優化配置,突出重點;
專款專用,分類管理;
強化監督、注重績效。
第二章資金籌集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的主要來源:
中央和省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
中央和省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籌集;
其他社會慈善機構資助。
第五條 省級殘疾人康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實施中央和
省級下達的各類殘疾人康復任務,具體包括:
(一)為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提供助聽、助行、助明
等服務所需的手術及訓練費用;
(二)社區康復服務;
(三)基層康復工作人員培訓;
(四)各級康復機構必要的康復器材和設備購置;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殘疾人康復支出。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 省殘聯每年依據全省殘疾人康復工作任務和康復資金籌集規模,制定資金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撥付資金。
第七條 市縣殘聯、財政部門根據省級下達的康復工作任務,及時將上級補助資金及本級籌集的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嚴格按照康復工作要求和內部管理辦法,盡快組織實施各項康復工作任務。
第九條 省殘聯根據殘疾人康復工作要求,定期審定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各項康復工作任務,并分類建立健全全省殘疾人康復工作項目庫。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全省殘疾人工作部署和省殘聯制定的年度計劃,審核安排省級補助資金,并會同省殘聯及時撥付多渠道籌集的康復資金。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下達的任務,建立健全康復項目實施臺賬,規范內部操作規程,確保準確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 殘疾人康復資金當年如有結余,應結轉下年繼續用于實施殘疾人康復任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康復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加強管理,對專項資金及自籌資金分別核算,嚴禁擠占挪用或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四條 省殘聯、省財政廳定期對康復任務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組織專家對部分重點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各級殘聯、財政部門應建立康復資金管理使用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將作為確認康復任務實施單位資質、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如發生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截留挪用康復資金等行為,省級財政廳、省殘聯將視情節采取通報批評、終止任務收回資金、取消資格等處罰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康復項目實施意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